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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17    浏览次数: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属各 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事故警示教育对防范事故的积极作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转发你们并 对抓好贯彻落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作指引》重要意义

《工作指引》是进一步压紧压实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效举措,为推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顺利开展、推进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了重要保障。《工作指引》的出台填补了全省事故警示教育制度空白,对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规范化、常态化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工作指引》积极作用,切实增强学习运用的主动性、自觉性,以更加强烈 的责任感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水利安全事故发生。

二、认真做好《工作指引》宣贯工作

各市(州)、各单位要将学习《工作指引》作为水利安 全生产宣传培训的必修课,纳入本地区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采取宣传解读、业务培训、以案教学等形式,提升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解读活动,组织本单位高级工程 师深入学习《工作指引》,结合事故案例制作宣传课件或警 示教育片进行内部解读宣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认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等学习,将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作为监督检查必查项,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熟练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技能,切实将隐患苗头消灭在事故之 前,将风险降低到可控范围。

三、切实加强水利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各市(州)、各单位要将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学 好用好《工作指引》作为防范遏制各类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 行《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将事故警示教育纳入本单位安全教育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如实记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的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要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演练,培养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掌握应急逃生技能,切实杜绝和减少事故灾害对人员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要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警示教育片、警示展板、告知卡、张贴画、口袋书等形式,营造人人敬畏生命、珍惜生命、防范事故、保护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甘肃省安委办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警 示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甘安办发〔2024〕82 号)



附件: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提升事故防范能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第三条 事故警示教育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举一反三、警人深思、提升认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原则上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伤亡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领域反复发生的事故一般应由上级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情形需要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的,视具体情况自行开展。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将事故警示教育纳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第五条 事故警示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三)对事故所属行业领域内企业依法采取的整顿措施。

(四)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工作要求。

警示教育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六条 事故警示教育可采取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议、制作播放事故警示视频、发放事故警示资料等形式开展。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形式

其他事故警示教育形式,如:事故教训征文、事故大讨论:事故图片展等形式,可视情况另行组织。

第七条 事故警示教育会议按照以下环节开展:

(一)通报事故基本情况

(二)组织集体观看事故警示教育视频:

(三)通报对事故行业领域的整顿措施。

(四)提出对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工作要求

(五)其他需要安排的事项!

参加事故警示教育会议的对象包括事故相关单位同行业领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事故发生地

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可邀请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派员参加,

第八条 事故警示视频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监控视频、图片、动画等形式,复盘事故发生的经过,解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已采取的措施,

(三)事故相关人对事故的反思。

(四)总结事故教训。

(五)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工作要求:

播放事故警示视频的播放平合包括电视、广播、政府或部门网站、网络视频平台、网络公众号、户外显示屏、电梯宣传屏等,播放对象包括事故相关单位同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及职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

第九条 事故警示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简要内容,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情况。

(三)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四)事故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事故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规范及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六)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相关政策及举报方式。

事故警示资料可依托宣传册、书籍、展板、海报等载体。发放对象包括事故相关单位同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及职工、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30日内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不落实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本地区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为存在的问题提出。

第十二条 事故警示教育应纳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内容,对不落实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本地区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应在评估报告中作为存在的问题提出。

第十三条事故警示教育工作不代替对事故挂牌督办、警示、约谈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